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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被 告 張貴富

郭美華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被 告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被 告 張育豪

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52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