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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呂武錦被 告 健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燐山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