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傅華箕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即原告陳報之停車位交易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