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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2號原 告 宋崇浩上列原告和被告「宋連娥的繼承人」間請求返還補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100萬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款
裁判日期: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