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陳春木被 告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占用面積3平方公尺之柏油刨除、地下水溝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而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4,000元,以此計算土地之價額為222,000元(74,0003)。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