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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本件請求除去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因拍賣取得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惟該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號之建物,無權占用該土地,爰請求拆除之。本院參酌該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公告土地現值為7,000元/㎡,以原告主張建物占用該土地面積約158.92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440元(計算式:1

58.92㎡×7,000元/㎡=1,112,4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案由:除去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