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蕭智維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等2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3,159,000元【:3,090,000元+69,000元=3,159,0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284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