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何文雄
何賢德何賢能何賢成何明發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何光薦法定代理人 何茂盛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所稱「派下權所占之比例」,倘規約對此未規定,應以房數定之,而非依派下員之人數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