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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郭雯婷被 告 賴世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其所有嘉義縣○○鄉○○路000號屋內之椅子、冰櫃、美髮產品、精油、精油目錄、衣服、溜滑梯、蘋果手錶等」。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因財產權涉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之請求,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上開請求,並無市場客觀價值可資確認,依卷內資料亦無法估算,經本院於111年9月11日函請原告補正上開請求返還之物品現值為何,原告於111年9月16日收受補正函後,迄今仍未補正,以上有本院補正函及送達回證可證。故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