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7號抗 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李永發相 對 人 陳巧芬
陳宏洋陳有杰鄭炳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1,925元。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之債務人應繼分比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原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認定並非妥適,爰提起抗告等語。
三、本件原告與被告陳巧芬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如下:
㈠查原告主張坐落嘉義市○路○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坐落之同段443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原屬被告陳巧芬之被繼承人所有,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故系爭不動產應由全體繼承人繼承並保持公同共有。惟繼承人間竟協議分割由被告陳宏洋單獨繼承並辦理繼承登記,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爰聲明請求:「一、撤銷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3年7月25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二、請求塗銷被告陳宏洋於103年7月25日之分割繼承登記」等語。
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係屬其固有之權利,與代位權係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者有所不同,是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之訴訟標的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參照)。
㈢經查,系爭不動產價值為2,087,700元{(71㎡+16㎡)×22200
元/㎡+156,3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嘉義市政府財稅局11年12月21日函文在卷可稽。依債務人陳巧芬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其應繼分價額為521,925元(2,087,700×1/4),低於債權人所主張對被告陳巧芬之債權金額901,703元(含本金、利息、費用、違約金等)。參酌前開說明,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陳巧芬等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並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訴訟,兩者之訴訟標的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雖係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惟本件依債務人陳巧芬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後之價額,低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金額,故本件應以債務人陳巧芬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後之價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1,9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01,703元及命繳納裁判費部分,即有未合,應予撤銷,並改諭知如主文第2、3項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