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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8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訴訟代理人 黃士航被 告 陳姿婷被 告 陳憶萱被 告 陳婉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婷、陳憶萱、陳婉菁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800元【註: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88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570元/平方公尺;同小段1482地號土地面積133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570元/平方公尺。原告援引民法第244條、第767條、第242條的規定,請求撤銷贈與及回復登記之土地權利範圍,為上述各筆土地的1/3。而原告合併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及主張代位債務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姿婷所有。所主張訴之目的同一,均在為使債權本金537,19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獲償,應屬數項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的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1,800元。計算式:(1886㎡+1334㎡)×1/3×570元=611,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