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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5號原 告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添福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明鑫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胡明鑫應將嘉義縣○○鎮○○○○段0○號(門牌號碼:嘉義縣○○鎮○○里○○000○00號)及同段2建號(門牌號碼:嘉義縣○○鎮○○里○○000○00號)建物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皆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依原告所提出之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上開2棟建物之房屋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12,200元、11,857,1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69,300元(計算式:1,512,200元+11,857,100元=13,369,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9,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裁判日期: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