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被 告 郭美華
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被 告 張育豪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852,000元【計算式:
7,364元(緯鴻公司起訴時每股價額)×300股+7.5元(興寶發公司起訴時每股價額)×5,950,000股+8.9元(乖乖公司起訴時每股價額)×2,000股=46,85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4,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