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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玖發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
裁判日期: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