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5號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法定代理人 林洪猫被 告 李世光即李春雄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969,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68,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