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本件請求除去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已拍賣取得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惟該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0號,面積約200平方公尺之建物,無權占用該土地,爰請求拆除之。本院參酌該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7,190元,以原告主張房屋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200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38,000元(200㎡×97,190元/㎡=19,438,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