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趙國棟被 告 陳嘉明 現於另案於法務部○○○○○○○鹿草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金錢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請被告公開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同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千元,合計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公開道歉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