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簡淑芬相 對 人 簡俊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2,027,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為「簡淑芬已提起確認贈與無效等訴訟」之訴訟繫屬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母親簡許玉霞生前診斷出慢性心智退化、幻想及幻聽、表達能力受損等障礙,死亡前已有失智併精神障礙,無法辨別事理。詎相對人利用簡許玉霞之病情,將簡許玉霞所有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兩筆土地)之所有權全部,以贈與為原因,分別於民國110年1月18日、同年5月30日移轉登記至相對人名下。簡許玉霞於111年7月8日死亡後,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相關事宜時始發現上情。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鈞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爰聲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就系爭兩筆土地許可為訴訟繫屬登記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㈠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至8項定有規定。
㈡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立法目的,旨在藉由將訴訟
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是明定將其訴訟標的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13號裁定意旨採相同見解)。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所謂「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係著重於權利或訴訟標的取得依法若不需登記,交易第三人亦無從由辦理登記程序得知訴訟繫屬事實登記,非以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需合於「經登記始生不動產物權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之效力」者。
㈢經查,系爭兩筆土地原本登記在簡許玉霞名下,分別於110年1月18日、同年5月30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至相對人名下,嗣簡許玉霞於111年7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繼承人之一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系爭兩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按(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卷宗)。本院審酌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爭訟期間之交易情形為善意第三人所不及知,為使第三人足藉公開之登記可隨時查詢得知,避免第三人因善意信賴登記,而陷入訟爭中受有不測之損害。是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13條、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予准許。㈣又繫屬事實之登記,雖未限制相對人就系爭兩筆土地為利用
及處分,然因該登記之存在,實際上恐仍影響第三人進行交易或受讓之意願,而恐有妨礙交換價值之虞,本院並審酌聲請人等未提出其他證據以為本案釋明,應認聲請人就本件聲請所為之釋明尚未達完足之程度,依上開說明,自以定相當之擔保為登記為宜。
㈤另查,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
,該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延後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是以,本院認相對人因繫屬事實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延後處分或利用不動產所受法定遲延利息損失。本院斟酌系爭兩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360,100元(1100㎡×4453元/㎡+1400㎡×3187元/㎡=9,360,100),屬於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間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故本件俟判決確定需約4.33年。則相對人延後處分或利用系爭兩筆土地所受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約2,026,462元(9,360,100元×5%×4.33年=2,026,461.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取其概數,認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以2,027,000元為適當。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法院許可為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定要件尚無不符,惟其就本案請求所為之釋明尚未達完足之程度,應以2,027,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