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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8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85號原 告 魏麗蓉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被 告 鄭岱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鄭岱昕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㈠第77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係原告之長子,而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及車位(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係原告於民國78年間所購買,並借用被告之名義登記,自交屋後即由原告居住至今,且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權狀正本亦皆交由原告所保管。惟被告長期不與原告連絡,未能善盡登記名義人責任,故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本件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與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與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

㈡、並聲明:

1、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鄭岱昕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經他方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權利人。此種契約依私法自治原則應無不可。訂立此項契約,其原因多端,有為避免強制執行或分散所得、避免稅捐等,只要無脫法行為或通謀表示,即應承認其效力。次按借名登記契約,其性質與委任契約類同,應類推適用委任關係終止、消滅之規定(最高法院91度台上字第18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委任關係,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又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權利於委任人,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及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1至42、59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所主張上情為真正。

㈢、依上所述,既認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關係存在,則原告主張其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為終止借名關係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㈠第8頁),查原告起訴狀繕本業於111年4月15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㈠第55頁),則兩造間就系爭借名契約之法律關則自寄存送達之日經10日即已終止。從而,原告依據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則原告依據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應屬可採。又原告另主張民法第767條為本件請求,惟其既請求擇一判決其勝訴即可,則本院自無須再審酌上開請求權基礎,併此敘明。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附表編號 種類 地號/建號 面積(㎡) 應有部分 1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地號 3,989 10000分之39 2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 1,493 10000分之39 3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 195 10000分之39 4 建物 嘉義市○○段○○段000○號(門牌:嘉義市○○路000號10樓4) 總面積:108.21 層次面積:108.21 陽台:11.60 全部 5 建物 嘉義市○○段○○段000○號 599.82 1000分之20 6 建物 嘉義市○○段○○段0000○號(門牌:嘉義市○○路000號地下室) 總面積:576.45 層次面積:576.45 28分之1 7 建物 嘉義市○○段○○段0000○號 3,519.7 10000分之36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