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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5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張智賢被 告 蔡輝昌訴訟代理人 羅翊華律師被 告 蔡輝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於文到7日內,就附表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附表:

就原告提出民國111年4月11日陳報狀所附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表示意見:

一、光碟內之女性聲音,是否為被告二人母親呂秋雲本人之聲音?

二、譯文內容與光碟內容,是否相同?

三、如前兩項為肯定,對於呂秋雲之談話內容,有何法律上之意見?

裁判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