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5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張智賢被 告 蔡輝昌訴訟代理人 羅翊華律師被 告 蔡輝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於文到7日內,就附表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附表:
就原告提出民國111年4月11日陳報狀所附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表示意見:
一、光碟內之女性聲音,是否為被告二人母親呂秋雲本人之聲音?
二、譯文內容與光碟內容,是否相同?
三、如前兩項為肯定,對於呂秋雲之談話內容,有何法律上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