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15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張智賢被 告 蔡輝昌訴訟代理人 羅翊華律師被 告 蔡輝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為:「被告蔡輝明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並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蔡輝昌。」嗣訴訟中原告變更聲明為:「被告蔡輝明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返還予被告蔡輝昌,並辦理移轉登記為被告蔡輝明、蔡輝昌各2分之1為分別共有。
」核原告所為訴之聲明變更,其基礎事實均係主張被告間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辦理移轉登記,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蔡輝昌積欠原告債務,自民國95年1月起即逾期未繳,經原告多方連繫後亦未清償,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37,981元及依契約所應計算之利息,原告已於105年4月13日取得鈞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
二、原告調閱被告蔡輝昌之相關資料後,發現被告蔡輝明於107年10月16日受贈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物與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原係被告二人之母親呂秋雲所有,據呂秋雲於110年11月12日向原告坦承因自己年事已高欲將財產留給被告蔡輝昌,但擔心被告蔡輝昌取得財產後又持之向銀行借錢,故先登記予被告蔡輝明並同時辦理被告蔡輝昌為請求權人之預告登記云云,顯見被告蔡輝明並非系爭不動產單獨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應為被告蔡輝昌、被告蔡輝明二人。
三、又被告蔡輝昌已陷於無能力償還積欠原告之債務,且怠於終止與受任人即被告蔡輝明之借名登記關係,為此,爰依民法第242、243、767條之規定代位蔡輝昌終止其與蔡輝明之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及所有權移轉登記2分之1予被告蔡輝昌所有。
四、並聲明:㈠確認受委任人蔡輝明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不動產,與委任人蔡輝昌間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㈡被告蔡輝明應將附表一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
返還予被告蔡輝昌,並辦理移轉登記為被告蔡輝明、蔡輝昌各2分之1為分別共有。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參、被告答辯聲明: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呂秋雲曾向原告陳述其欲留財產給被告蔡輝昌,但擔心被告蔡輝昌又向銀行借錢,故登記予被告蔡輝明,並以被告蔡輝昌為請求人設定預告登記云云。被告抗辯與常情不符,倘若訴外人呂秋雲真有如原告所稱之計畫,為何不是僅就系爭不動產之2分之1設定預告登記?且被告兄弟共有四人,原告何以得出被告蔡輝昌有2分之1之所有權?
二、預告登記系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變更,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建物權利之登記。其登記並不代表請求權人目前得以行使請求權,而是通常係雙方約定移轉之條件、期限尚未完成,而預先進行保全,通常見於預售屋買賣。以預售屋買賣為例,縱使已設定預告登記,買方若未付款,仍無法請求賣方移轉不動產,此與借名登記關係中實質所有權人得隨時終止委任關係而命出名者返還不動產有別。原告自應舉證被告二人之法律關係為何,並應舉證為何被告蔡輝昌目前已得直接請求移轉所有權,始有代位行使之問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為被告蔡輝昌之債權人,被告蔡輝昌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尚欠本金137,981元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1至17頁),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堪信屬實。原告復主張:訴外人呂秋雲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給被告各2分之1,並借名登記在被告蔡輝明名下等語,則為被告二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原告就所主張「訴外人呂秋雲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給被告各2分之1,並借名登記在被告蔡輝明名下」之事實,自應舉證證明之。
二、本件依原告主張「訴外人呂秋雲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給被告各2分之1,並借名登記在被告蔡輝明名下」之事實,分為兩個層次。
㈠首先,依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登記申請書等
之記載,訴外人呂秋雲係將系爭不動產「全部」贈與給被告蔡輝明(詳本院卷第39至49、81至85頁),並非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給被告二人各2分之1。因此,原告首先應證明:訴外人呂秋雲有贈與系爭不動產給被告二人各2分之1的贈與契約存在。經本院詢問:原告主張「呂秋雲將系爭不動產2分之1贈與給蔡輝明、另外2分之1贈與給被告蔡輝昌」,有何證據證明?原告陳稱:依原告提出與訴外人李秋雲的錄音內容及預告登記謄本,可證明呂秋雲要把不動產給被告二人等語。㈡被告雖不爭執原告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內容之真正,然否認
呂秋雲贈與系爭不動產2分之1給被告蔡輝昌,亦否認有借名登記乙事。本院觀諸錄音譯文內容略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卷第139至143頁)。依錄音前後對話可知,原告方面人員之詢問內容有顯著不當誘導情形,將原告希望獲得之答案,以詢問問題的方式呈現(例如原告方面人員詢問:所以你本來是要給他們倆個就對,但是登記在蔡輝明的名下,你就是怕蔡輝昌拿去借錢?但是現在先放在蔡輝明名下,因為你怕蔡輝昌去借錢?等等),訴外人呂秋雲則多僅接續簡略回答:嘿嘿嘿嘿、對。
㈢然而,原告方面人員詢問內容既有顯著不當誘導之情形,本
院復審酌呂秋雲已高齡80多歲,易受不當詢問引導(此由詐騙集團多對高齡長者行詐騙手段可知),對於有強烈誘導內容之詢問,難期高齡80多歲且智識程度不高之長者能正確完整理解對方的詢問內容。
㈣況且,原告方面一開始致電時,僅先單純詢問是否有將房子
給蔡輝明?呂秋雲回答:「嘿嘿嘿」。原告方面再單純詢問(房子)是否有給蔡輝昌時?呂秋雲則明確回答:「沒有、沒有」(見本院卷第141頁)。足見呂秋雲在沒有不當誘導的情形下,已明確回答其並未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給蔡輝昌。然原告方面人員見呂秋雲之回覆非預期答案之後,始開始一再對呂秋雲做不當誘導詢問。
㈤基上所述,本院認呂秋雲未經不當誘導詢問時,曾明確表示
其並未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給蔡輝昌,嗣後呂秋雲屢遭不當誘導詢問下,回覆內容雖與之前所述不同,但本院認依呂秋雲之年齡、智識程度、以及原告方面顯著不當誘導詢問之瑕疵,尚不足以使本院認定呂秋雲確有將系爭不動產2分之1贈與給蔡輝昌之意思。
㈥原告另主張依照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之預告登記,可以證明
呂秋雲有將不動產贈與給被告蔡輝昌、蔡輝明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本院觀諸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內容為「請求權人:蔡輝昌。義務人:蔡輝明。本筆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有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預告登記同意書等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9、107頁)。由上開預告登記內容以觀,亦無法證明呂秋雲有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給被告二人各2分之1之意思。
是以,依原告所舉錄音內容、預告登記內容等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呂秋雲有將系爭不動產2分之1贈與給被告蔡輝昌之事實。
㈦而本件第一個層次,原告已無法證明「呂秋雲將系爭不動產2
分之1贈與給蔡輝明、另外2分之1贈與給被告蔡輝昌」之主張,已如前述。甚且,就本件第二個層次,即原告所主張「蔡輝昌有將受贈持分借名登記在蔡輝明名下」之事實,依原告舉證所提出之預告登記內容(「本筆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亦無法證明被告二人之間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存在。
三、因此,原告主張「訴外人呂秋雲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給被告各2分之1」、「蔡輝昌受贈持分借名登記在被告蔡輝明名下」等事實,依原告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二人之間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蔡輝明將系爭不動產2分之1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蔡輝昌等語,洵無可採。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243、767條之規定代位蔡輝昌終止與蔡輝明之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系爭不動產所有權2分之1移轉登記予被告蔡輝昌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審酌均與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附表一:
一、建物:嘉義縣○○鄉○○段000○號(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號之40)。權利範圍全部。
二、土地:嘉義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二:(台新與呂秋雲之電話對話大致內容,第139-143頁)台新人員:這個(房子)是蔡輝明的名字嗎?呂秋雲:嘿,對。
台新人員:蔡輝昌給他設定嗎?呂秋雲:不可以、不可以、不可以借錢。
聽我的,我是她媽媽。
台新人員:這間房子妳給蔡輝明?呂秋雲:嘿,蔡輝明他們兩個這樣,不可以借錢,誰說要去借錢
的?台新人員:伯母,你這間房子是給蔡輝明對不對?呂秋雲:嘿嘿嘿。
台新人員:那你有給蔡輝昌嗎?呂秋雲:沒有、沒有。
台新人員:蔡輝昌不是有去給他弟弟登記?呂秋雲:嘿。
台新人員:對啊,這樣就可以(借錢)啊。
呂秋雲:啊我問看看,我都不知道。
台新人員:你怎麼那麼快就會把房子給你兒子?呂秋雲:我已經很多歲了,我80幾了。
...嘿啊嘿啊,不可以借錢。
台新人員:不可以借錢?所以你本來是要給他們倆個就對,但是
登記在蔡輝明的名下,你就是怕蔡輝昌拿去借錢?呂秋雲:嘿嘿,對。
他們兩個,我是要登記他們兩個對,啊我去了,怕這個去借錢,所以我就沒有。
台新人員:你是要登記給蔡輝昌跟蔡輝明?呂秋雲:對。
台新人員:但是現在是先放在蔡輝明名下,因為你怕蔡輝昌去借
錢?呂秋雲:對,你知道,內行的,好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