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5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黃聖喻被 告 伍萬料
伍萬連伍桂月伍春香伍秋絨伍夏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有再調查證據的必要,應該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