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5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黃聖喻被 告 伍萬料
伍萬連伍桂月伍春香伍秋絨伍夏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在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的判決,應該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土地坐落欄內所記載「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應該更正為「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果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時,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的誤寫,應該依據原告的聲請更正。
三、依據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