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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旭星

王祈麟黃澤珈林漢泉柯智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佩玲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日期: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