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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7號上訴人即原 告 陳秋烈訴訟代理人 王顥鈞律師

陳明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秀鳳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23,85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