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0號聲請人 即承當訴訟人 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偉立訴訟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賴傳財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複 代理人 丁維儀被 告 賴國義
賴乾輝
賴乾武賴乾成賴乾栖賴仁謀賴仁乾訴訟代理人 劉鴻傑律師被 告 賴信榮即賴木己之繼承人
賴鴻毅
賴水銀賴許雪葉即賴敏和之繼承人
賴燕菁即賴敏和之繼承人
賴志德即賴敏和之繼承人
賴燕秋即賴敏和之繼承人
賴燕蕙即賴敏和之繼承人
賴志仁即賴敏和之繼承人
賴梅鑾賴敏煌賴永祥訴訟代理人 賴建佑被 告 賴永利
賴俊穎賴東翌賴聰欽
賴永僚賴江金枝法定代理人 賴清鎮訴訟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被 告 賴清池
賴海山賴榮森張秀琴侯阿幸林忠山林明花林廷岳林思汎林忠良林忠賢林秋桂賴孟沅賴坤農賴志明
賴志錫賴志恩上列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移轉,該訴訟與為移轉當事人之關係自漸趨淡薄,宜由受讓人承當訴訟,俾其訴訟之結果更能達到解決紛爭之目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將其所有嘉義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100出賣予聲請人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有上開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85、301頁),聲請人並聲請承當訴訟。審諸本件共有人數眾多,且被告賴燕菁、賴燕秋、賴燕蕙居住國外,承當訴訟欲獲得兩造全體同意有所困難。
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其承當出賣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