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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0號聲請人 即承當訴訟人 黎澤花

墾丁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彥鈞○○○ ○○○○○○ ○○○○○○○○法定代理人 李宜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賴傳財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複 代理人 丁維儀被 告 賴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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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海山賴榮森張秀琴侯阿幸林忠山林明花林廷岳林思汎林忠良林忠賢林秋桂賴孟沅賴坤農賴志明

賴志錫賴志恩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黎澤花、墾丁航空有限公司、倫興建材有限公司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移轉,該訴訟與為移轉當事人之關係自漸趨淡薄,宜由受讓人承當訴訟,俾其訴訟之結果更能達到解決紛爭之目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起訴後,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將其所有嘉義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00分之1信託予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再由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之售予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並由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於113年8月14日登記為共有人;嗣於114年8月26日由黎澤花、墾丁航空有限公司、倫興建材有限公司自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受讓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並登記為所有權人,黎澤花應有部分為400分之49、墾丁航空有限公司應有部分為400分之12、倫興建材有限公司應有部分為400分之37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90、191、285、301頁,本院卷三第105-133、145-162頁),聲請人黎澤花、墾丁航空有限公司、倫興建材有限公司並聲請承當訴訟。審諸被告賴仁乾於言詞辯論期日已表示不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

是聲請人黎澤花、墾丁航空有限公司、倫興建材有限公司聲請本院裁定准其等承當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