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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德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債務人林錦德之戶籍謄本、林錦德之被繼承人林郭敬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林郭敬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被繼承人林郭敬如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就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於「當事人欄位」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並就「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應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林錦德積欠款項,而債務人林錦德應繼承之財產,卻由林建忠及林木泉辦理繼承登記,有害債權,爰請求撤銷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繼承登記等語。是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文書或資料,被繼承人林郭敬如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應依限補正當事人及書狀,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