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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1號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錦德等人間之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與被告林錦德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現由鈞院審理中(111年度訴字第381號)。被告林錦德積欠聲請人款項,聲請人亦為被告林錦德之債權人,倘若被告林錦德因本案撤銷分割遺產登記後繼承財產,聲請人就該財產之強制執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原告起見,爰聲請參加訴訟。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 1項定有明文。而依此規定參加訴訟之前提,以有兩造之訴訟繫屬中為必要。本件聲請人主張亦為被告林錦德之債權人而聲請參加訴訟,固提出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憑,然本件原告台新銀行對被告林錦德等三人提起之訴訟,業經本院以原告台新銀行逾期未補正而駁回其訴並確定在案。則既無原告台新銀行與被告林錦德等三人之訴訟繫屬,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參加本案訴訟,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日期: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