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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0號原 告 沈塏書被 告 沈塏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