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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7號原 告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慈苹被 告 陳茂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具領資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