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 張傑翔
林玉燕被上訴人 張金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保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