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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00號原 告 劉博平被 告 黎大銘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500,000元;嗣於民國111年7月22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須於報紙刊登「被告敗訴判決文重要部分」或「登報道歉」(見本院卷第261頁);於111年8月8日具狀撤回前述追加請求(見本院卷第273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追加,與起訴之基礎事實同一,又其所為訴之撤回,係於本院進行言詞辯論期日前所為,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108年9月16日至110年10月30日間以假名到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民意信箱投訴、抹黑原告5次,即附表一至五之投訴內容,被告也都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二分局)偵查佐面前坦承係其所為,被告所為係致原告名譽受有損害。

㈡於嘉義地檢署偵查中,原告向承辦檢察官表明因被告之不實

指控投訴,使原告無法晉升高二導師(現在仍是高一導師),檢察官則回答說「這些傷害被告須賠償!」之後,檢察官對被告說「你仍然是有錯、有罪」,並建議被告要去找律師,偵查快結束前,檢察官曾問被告是否有要跟原告和解,被告回答不願意和解。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第1項規定,未具真實姓名之陳情者不予處理,然被告仍然匿名、冒充學生、家長或同事身分去投訴抹黑原告,很明顯就是意圖規避法律責任。再者,關於被告之投訴內容,附表一部分,經教務主任查證,班上並無異常,也沒有家長、學生來反應,可見被告是惡意虛構故事,抹黑原告;附表二部分,依教務主任之調查報告,監考的6個班,有5個班表示監考時未有影響到學生之情況,雖有1個班的1明學生認為有影響,但講台是木頭製的,誰站上去都會有聲響,該生應坐在最靠近講台的地方,或許該生對聲音比較敏感,故依經驗法則,原告是盡責監考,至於巡查監考,來回走動管理,未有聲響影響考試,原告亦未叫學生趕快交卷,可見被告是抹黑、惡意的不實指控;附表三部分,經教務處調查,查無此事;附表四部分,經學務主任調查,原告仍依舊有跟班級幹部保持聯繫,班上學生也都有原告的聯絡方式(手機電話),學生與原告(導師)也仍有在班上群組或messenger傳遞訊息、討論事情,至於被告指控原告行為奇怪、騷擾學生,都是抹黑的不實指控;附表五部分,實際上,辦公室同事均與原告相處平和、平順,並無感覺不悅。㈢被告身為國立高中專任教師兼高三導師(以前也擔任過教務

主任、教學組長),卻不以身作則、挾怨報復,以假名冒充學生、家長或同事之身分抹黑、詆毀、鬥臭原告,企圖分化原告與學生、同事間之感情、友誼,讓原告名譽掃地,無法立足於學校。因被告之行為,原告之名譽、精神已嚴重受損、受侵害,也因為壓力過大,有看過精神科吃過藥,爰依民法第195條侵權行為及第1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名譽損失、精神耗損之慰撫金500,000元。

㈣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被告確實有寄送電子郵件至國教署之民意信箱,內容即如附

表一至五之投訴內容,不僅多皆為被告親身見聞外,並有同仁或學生見聞之陳述,附表一至四之投訴內容亦據學校調查後函覆國教署,可見內容皆為事實,附表五之投訴內容,原告既未否認被告投訴之事實,且為被告所親眼目睹。被告所為之投訴,僅為促請教育行政人員調查或注意之用意,並未構成所謂加害行為,且投訴行為亦為正當權利之行使,並不會構成「不法」內涵,是以,原告起訴顯與法律構成要件未合。此外,原告曾以附表一至五之投訴內容向嘉義地檢署提告刑事誹謗罪,經檢察官認定與刑事誹謗罪、偽造文書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而作成111年度偵字第1784、1861號不起訴處分書,嗣原告提起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作成111年度上聲議字第553號處分書,駁回原告之再議,由此亦可證明被告無構成侵權行為。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名譽係開放概念,一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又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陳述之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即足當之。又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即具有不法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9月16日至110年10月30日間以假名到

國教署民意信箱投訴、抹黑原告5次,即附表一至五之投訴內容,侵害原告之名譽等人格權等語,被告承認有寄送電子郵件至國教署之民意信箱,內容即如附表一至五之投訴內容,然抗辯:上開投訴內容不僅多皆為被告親身見聞外,並有同仁或學生見聞之陳述,附表一至四之投訴內容亦據學校調查後函覆國教署,可見內容皆為事實,附表五之投訴內容,原告既未否認被告投訴之事實,且為被告所親眼目睹。被告所為之投訴,僅為促請教育行政人員調查或注意之用意,並未構成所謂加害行為,且投訴行為亦為正當權利之行使,被告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等人格權等語。經查,就被告附表一至五之投訴內容,新港藝術高中後續處理情形(即函覆國教署內容),被告投訴內容並非全然無因。又被告僅將附表一至五之投訴內容以電子郵件寄至國教署之民意信箱,並未廣為寄發或散布,難認有散布於眾之意圖,而應應僅為促請教育行政人員調查或注意之用意。且國教署及其他所有政府機構設立民意信箱之目的,即是收到民意反映後進行查證,非謂對所收到之內容照單全收。被告附表一至五之投訴內容關乎學生之受教權及老師之言行、衛生習慣,涉及公共利益,為可受公評之事,縱其用字遣詞強烈,令原告感受不悅,然仍應屬就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為評論,依上開說明,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不具違法性,自非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等人格權之侵權行為。況原告以本件起訴相同之事實,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及偽造文書罪嫌提出刑事告訴,業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

784、1861號為不起訴處分,嗣原告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南高分檢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553號處分書,駁回原告之再議而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71至80頁),亦同認定被告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投訴內容並未造成原告之名譽受損,是原告主張被告寄發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投訴內容予國教署已侵害其名譽權等人格權,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附表一投訴內容 學校後續處理(函覆國教署) 信件編號 Z0000000000 本校對該事件陳述及處理如下: 事發經過化學教師表示9/11(三)化學課時,因有學生反映看不到上課之投影內容,教師前往教室後方查看投影內容表示沒有問題,該師表示有建議學生坐到前方座位。該師表示因耽誤教學進度十多分鐘,故敲打布幕請學生專心上課,該師表示平時有話直說,當日是以正常上課時所用的音量對學生說明。教務處基於保密立場,曾與該班導師詢問班級狀況,並無明顯異常。教務處於事發後迄今未收到或聽聞學生、家長等反映類似情事。 另於9/26(四)教務處在導師會報時間宣導校內溝通管道,並詢問全體導師是否有別的班級學生遭遇文中類似情事,會後並詢問校內教官相關事宜。獲知在會議中與會議後皆未有相關類似訊息。 教務處已向該師表達應妥善注意在校行為,勿以動作或言語造成學生誤解或心理壓力,並預定於升旗時間向全體學生說明校內陳情意見之管道,以達溝通及化解歧見之功用。 本校辦學以來深獲社區、家長及學生信賴,面對學生、家長問題皆以積極、迅速、誠懇之態度面對,懇請家長如對本校有任何疑問,皆可以電話、電子郵件向本校詢問或親自蒞校了解。 來信者 學生家長 chen.gms.00000000il.com 身分別 家長 來信日期 2019/09/16 21:32:48 聯絡電話 0000-000000 來信主旨 氣憤又無奈... 附件 來信內容 我的孩子現在就讀新港藝術高中一年級,孩子跟我說上星期三化學課的時候,同學反映燈太亮看不到布幕,想請老師關掉前的電燈,結果這個老師就突然發飆,破口大罵全班十多分鐘,還用力搥打黑板!可憐的學生們只能瑟瑟發抖,放學後還有女同學嚇到坐在位子上不斷啜泣,而我的孩子現在也有抗拒上學的情形了,直至今日學校都沒有任何的解釋或道歉,家長群組裡已經開始醞釀連署換老師或轉學,請國教署幫忙處理,我們已經做好最壞打算將孩子轉走,拜託署長!! 證據出處 本院卷第125頁 本院卷第133頁附表二投訴內容 學校後續處理(函覆國教署) 信件編號 Z0000000000 國立新港藝術高中回覆如下: 查該教師本次期中考任教班级共6個班,其中5個班表示監考時該師未有影響到學生的情況,剩餘的1個班中有1位學生表示該名教師聲音的確影響答題。經教務處詢問該名教師是否有刻意製造聲響、請學生早點交卷、跳舞等情事,該師表示監考重大考試影響鉅大,怎會有上述情事發生,他認為是否有部分學生平時知道他會跳舞,所以拿這件事移花接木在段考監考做文章抹黑他?監考時進行走動管理,維持考試公平屬於教師必要行為,偶爾步行至教室後方,有點身體動作也應與學生作答無關,未有聲響影響考試。教務處向該師表示,監考時仍應注意學生作答感受,避免製造噪音或隨意修正考試規定,並將於合適之集會時間,宣導投訴管道以達師生良好溝通、友善校園的目的。 另,民眾來函文中表示有向學校說過該師的行為,而本校未處理。為釐清案情,本校教務處特向各行政同仁調査,並無收到有學生投訴監考的問題,以上向鈞署諒達。本校在各式集會與會議中,皆有向學生宣導校內申訴管道的重要性,並願意與師生、家長、民眾溝通與問題解決的方法。 本校同仁辦學認真且守法守紀,推動教育部政策、十二年國教、108課綱、就近入學、適性揚才不遺餘力,每當接獲上級轉傳匿名又無證據之控訴案,皆感受巨大的壓力,誠摯向鈞署建議完善信箱投訴之形式,如有更完整具體之事證始受理之,如含沙射影、似是而非的檢舉案件層出不窮,更是讓在第一線教育現場之同仁感到灰心挫折,鈞署設置信箱之美意更容易成為有心人士遂行特殊目的的推手。 主題別 高中職教育 來信者 陳志豪 jrcsheng00000000il.com 身分別 高中學生 來信日期 2020/10/15 18:33:24 聯絡電話 0000-000000 來信主旨 新港藝術高中:期中考很吵 附件 來信內容 我是新港藝術高中的學生 我想要投訴化學劉老師 從以前到現在每次他來監考都會走來走去 弄出很吵的噪音 還會用力踩講台發出嘰嘰嘎嘎的聲響 這要我們怎麼專心寫考卷 還曾經叫學生早點交卷他就可以早點離開休息 這樣對嗎 有學生還在寫考卷 他在那邊跳舞干擾 離譜無極限 我們有跟學校說過 但學校沒處理 請國教署幫忙 謝謝 證據出處 本院卷第139頁 本院卷第143頁附表三投訴內容 學校後續處理(函覆國教署) 信件編號 Z0000000000 主旨:覆鈞署有關民眾反映本校化學教師教學不當等情事,請鑒核。 說明: 一、覆鈞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31465A號函。 二、經本校詢問後查無此事,會加強宣導教師授課時,勿進行與教學無關之行為。 主題別 高中職教育 來信者 張美菁 julie.bestw0000000il.com 身分別 家長 來信日期 2021/03/14 14:18:15 聯絡電話 0000-000000 確認信日期 2021/03/14 14:19:27 來信主旨 新港藝術高中 附件 來信內容 上星期二某班在上化學課,突然化學老師對著麥克風大聲唱起歌以為是開演唱會嗎,持續時間頗久,嚴重影響兩旁班級上課,請學校要求校內老師〝正常教學〞,不要誤人子弟。 證據出處 本院卷第149、155頁 本院卷第157頁附表四投訴內容 學校後續處理(函覆國教署) 信件編號 Z0000000000 1.經查劉師依舊有跟班級幹部保持聯繫,師生談話截圖因屬私訊,不便提供,105班上也留有該師聯絡方式如附件二 2.升高二選組教務處說明如下: (1)因應疫情,教務處選組訊息於6/10公告於學校網站,至6/29截止。敎務處6/23將尚未選組的班級與座號,公告於高一導師line群中,請高一導師協助提醒學生。以上爲選組資訊公布之時間點。 (2)本校每學期在各式升旗、集會與學生經常性宣導,假期或不在校期間,應定時上網觀看校網公告訊息。 3.劉師關於選組宣導之事,在訊息上接受可能較慢些,但選組日期並未截止,對於尚未選組同學,教務處也有再通知,並未影響學生權益;且防疫情間,重要事情學校網頁上皆會公告(https://reurl.cc/W3R2DD),詳細如附件三,另已請該班任教師長協助轉達。 4.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101年9月5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16111號頒布,第二條,學校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加強教師班級經營管理與學生溝通,因應師生相處。 (下略) 主題別 高中職教育 來信者 黃小美 julie.bestw0000000il.com 身分別 高中學生 來信日期 2021/06/21 12:54:16 聯絡電話 0000-000000 確認信日期 2021/06/21 12:55:30 來信主旨 無奈哀聲 附件 來信內容 您好 我要投訴新港藝術高中 105導師甲○○ 從518停課之後這位導師就完-全-消-失 徹-底-蒸-發 一開始我們是很開心 不用被他平常其(應係奇之誤)怪的行為騷擾 但就連高二選組這麼重要的事也是別班導師來提醒我們 我們才知道要上網選組填表單 給這種人當班導我們真有福氣 他上課也沒人在聽 很多同學不想給他教所以要選社會組 學校還會繼續讓他當導師嗎我就問? 證據出處 本院卷第163頁 本院卷第170至171頁附表五投訴內容 學校後續處理(函覆國教署) 信件編號 Z0000000000 1.已跟劉師溝通,該師表示是在自己座位上咳嗽,表示日後咳嗽打噴嚏會戴起口罩。 2.劉師表示本身有慢性支氣管炎,冬天時會咳更嚴重,但會注意衛生。 3.煩請日後此層級問題,應優先向學校行政反映。 4.提供劉師陳情聲明,劉師所處導師辦公室B,同仁均可體諒該師身體狀況,詳如附卷一。 陳情聲明 一、國教署案號Z0000000000之投訴案件內容,本人(甲○○)於2021,11,4下午均拿給全體導師室B的教師同仁觀看。 二、導師室B的教師同仁表示並無感覺不悅!更沒有側錄影片一事! 三、本人(甲○○)患有慢性支氣管炎、輕微氣喘,在季節交替或天冷時都會咳嗽、氣喘。有時吃飯噎到也會咳的很嚴重,辦公室同仁也都會體諒我,沒有異議。感謝導師室B教師同仁的體諒! 四、導師室B教師同仁與本人都是多年的同事,相處平和、平順,根本沒有嫌隙! 導師室B教師:(教師簽名,略) 主題別 高中職教育 來信者 曾美麗 julie.bestw0000000il.com 身分別 社會人士 來信日期 2021/10/30 17:01:26 聯絡電話 0000000000 確認信日期 2021/10/30 17:04:09 來信主旨 教師衛生習慣不佳 附件 來信內容 新港藝術高中導師室B 某劉姓教師,多次不戴口罩在辦公室內咳嗽打噴涕 顯見個人衛生習慣不佳,其他同仁均感不快 已側錄短片佐證,但因易暴露投訴者身分 為免遭事後報復,無法將證據提供,請學校務必規勸該師 還給同仁良好的衛生環境,莫因個人行為而使不快,加劇嫌隙。 證據出處 本院卷第187頁 本院卷第194至195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