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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7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被 告 賴秀英

蔡嬑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瀞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