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施清山即宏垣工程行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施清利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春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又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備位之訴應解為隨同先位之訴繫屬於第二審而生移審之效力,第二審法院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固應就備位之訴加以裁判,惟備位之訴既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就該備位之訴即無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可言,其上訴利益,自應僅就所不服先位之訴而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為核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主文即為被上訴人之先位之訴聲明部分,至於被上訴人之備位之訴部分,原判決則因被上訴人之先位之訴有理由而未予審酌,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自應僅就所不服先位之訴而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為核定。被上訴人之先位聲明第1、2項分別係確認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視同上訴人施清利就上訴人施清山所有系爭土地於111年9月23日設定之系爭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該2項聲明雖包括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以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惟均係基於同一債權擔保目的所提起,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前揭說明,應比較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與供擔保之物即系爭土地之價額,以其中較低者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系爭土地之價額為586,6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586,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附表編號 土地 價額 (新臺幣) 抵押權設定事項 1 嘉義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施清山,權利範圍:32050分之1848) 24,024元 (計算式:320.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元×1848/32050=24,024)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字號:朴登普字第073250號 登記日期:民國111年9月13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施清利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正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31年9月11日止計20年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施清山,債務額比例1分之1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如左列各不動產施清山之權利範圍所示 證明書字號:111朴他字第000980號 設定義務人:施清山 共同擔保地號:左列不動產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嘉義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施清山,權利範圍:全部) 493,812元 (計算式:112.2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400元=493,812) 3 嘉義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施清山,權利範圍:8分之1) 68,860元 (計算式:125.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400元×1/8=68,860) 合 計 586,6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