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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32號原 告 周美娜被 告 陳欣如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微信通訊軟體(下稱微信)暱稱「梦想」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做為與「梦想」聯絡及網路銀行轉帳之工具,並於民國109年5月間某日,提供其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欣如中國信託帳戶)給「梦想」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原告,使其陷於錯誤,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5萬元、30萬元至陳欣如中國信託帳戶內,被告陳欣如因而獲有百分之1即3,500元之報酬。本案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二)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確實匯款35萬元至被告帳戶,被告提供帳戶,總共收取3,500元而已。

(二)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被告於109年5月間某日,提供其中國信託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詐騙,致原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5萬元、30萬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戶內,被告因而獲有3,500元之報酬。

2、被告因上述詐騙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7號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二)爭執事項:

1、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

四、本院判斷:

(一)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

1、原告主張前開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9、40頁),被告亦因提供前開帳號,供他人詐騙原告35萬元,經本院刑事庭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此部分有判決書可證(本院卷第9-14頁),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7號卷查明無誤。據上可證,被告確有提供中國信託帳戶,供詐騙集團詐騙原告35萬元。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

3、被告提供帳號供詐騙集團詐騙原告35萬元,並獲取報酬,可見被告與詐騙集團有犯意之聯絡,而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應對詐騙集團之詐騙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5萬元,應屬有理由。

4、復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1、2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2項);民法第213條第2項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例如所侵害者為金錢,則應返還金錢(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863號判例)。查,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金額,並自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萬元,及自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5、原告勝訴之金額35萬元,因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其勝訴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應視為僅促使法院發動其職權,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 1 周美娜 (原告) 自109年6月初起,以「BADOO」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佯稱「王蔣中」,向周美娜佯稱過「M.xpj22889.com」新葡京娛樂城網站有BUG,如於特定時段下注可賺錢,然需將投資款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09年6月17日9時30分 5萬元 109年6月19日12時54分(於同日15時10分入帳) 30萬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