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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41號原 告 蕭智維被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被 告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284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19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倂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