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韓碧琛被 告 大布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繳納裁判費,這是起訴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時,審判長應該定期間命補正,原告如果沒有在期間內補正,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前段也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所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比應該繳納的數額還少了新臺幣68,513元,本院已經依照前項規定在民國111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在收到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這項裁定已經在111年1月11日送達原告,而原告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表、收狀資料清單、民事科答詢簡答表以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以證明。
三、原告既然沒有遵照期限補正,所提本件訴訟就因不合程式而不合法,應該以裁定駁回。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