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冠億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陳素蘭

蔡佳玲蔡佳穎沈太煌沈峻生沈宜靜蔡佳樺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啟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兼上一人之複 代 理人 田素吉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005元(應給付蔡啟芳之10萬元及請求確認通行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