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5號原 告 蔡陳素蘭
蔡佳玲蔡佳穎沈太煌沈峻生沈宜靜蔡佳樺兼 上 七人 蔡啓芳訴訟代理人複 代 理人 田素吉律師被 告 劉冠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5號原 告 蔡陳素蘭
蔡佳玲蔡佳穎沈太煌沈峻生沈宜靜蔡佳樺兼 上 七人 蔡啓芳訴訟代理人複 代 理人 田素吉律師被 告 劉冠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