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6號原 告 林志成
李㼁梅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被 告 陳夏尉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邱金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林志成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