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5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訴訟代理人 盧致宏 呂懿婷被 告 陳宏瑋 陳劍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