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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5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訴訟代理人 盧致宏

呂懿婷被 告 陳宏瑋

陳劍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裁判日期: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