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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廣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91,67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