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1號原 告 江居福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訴訟代理人 林佳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1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提出有履行醫師法第12條之、醫療法第58條告知義務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1號原 告 江居福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訴訟代理人 林佳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1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提出有履行醫師法第12條之、醫療法第58條告知義務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