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 告 聶尚玓
王素卿
共同送達代收人沈聖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