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聶尚玓
王素卿前列聶尚玓、王素卿共同被上訴人即被 告 蔡淑峨
蔡朝陽
蔡月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