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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金鴻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昇宜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被 告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複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大寮中庄郵局第000159號存證信函郵件回執(請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