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 告 蔣美津訴訟代理人 廖清福
陳浩華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被 告 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安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附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提出之112年8月4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的內容,如果有意見,請於十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請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