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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 蔣美津被上訴人 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64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款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