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被 告 何家晉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